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和谐持续的发展,经全体会员协商一致,自愿订立以下行业自律公约,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拍卖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二条 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
(一)不以贿赂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其他不正当手段争取拍卖标的。
(二)各拍卖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收取佣金,坚决抵制任意降低佣金损害企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有关政府部门出台拍卖收费标准前,除司法强制拍卖、公物拍卖按国家规定不得收取委托方佣金外,佣金应当参考以下标准收取:200万元以下的标的不低于4%;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标的不低于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标的不低于2%;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以下的标的不低于0.5%;10000万元以上的标的不低于0.3%。
(三)不对竞争对手造谣中伤、恶意诋毁,不妨碍其他拍卖企业的合法拍卖活动,不能非法获取其商业秘密。
(四)不聘用在职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工作人员为本企业的专职、兼职业务人员、拍卖师及顾问,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规范执业,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不能隐瞒拍卖标的的瑕疵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二)未经依法公开拍卖,不能对外对具“成交确认书”。
(三)不在拍卖活动中雇用或指使他人操纵价格,制造虚假竞买气氛。
(四)不能违反拍卖程序,先确定购买者和成交价,再进行虚假拍卖。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反对拍卖师违法违规执业。
(一)不聘用其他企业注册的拍卖师在本企业兼职主持拍卖活动,临时聘用在其他企业注册的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须经其注册企业的同意,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
(二)不允许本企业注册拍卖师以其拍卖师身份在他拍卖企业兼职;
(三)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拍卖行业协会的规定,限制国家注册拍卖师的正常合理流动。
第五条 不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拍卖行业协会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报表、材料和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不以任何理由侵吞、挪用或非法扣压应支付委托人的拍卖价款。
第七条 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慈善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对全省拍卖企业的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档案,负责作出奖惩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对于信用好的企业,以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名义向客户单位或社会进行推荐,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信用差的企业,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向其提出整改意见,如在限期内再次发生,将向行业及社会公示,并向有关业务单位作出通报。同时按有关规定,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报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对违规企业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和限制报考拍卖师、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等行业处理。如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在四川省商务厅对《拍卖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年审时提出“取消经营资格”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业监督建议。
第九条 本公约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履行,全行业共同遵守,严格执行。
第十条 本公约执行后,原省拍协于2005年1月25日下发的《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