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改文物保护法,涉及取消和调整两项审批、审核项目。 现行法律规定: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考虑到对上述活动可以通过订立民事合同等形式明确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并通过事后备案实施有效管理,不需要文物行政部门审批。修正案草案删去该条中应当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省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在拍卖前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考虑到上述情况可以通过省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审的方式解决,没有必要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修正案草案删去该条中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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