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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2010/12/3 6:44:44  来源: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ichuan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 缩写为S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四川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当好政府行政机关的参谋助手,维护拍卖行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拍卖行业的凝聚力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本省拍卖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和本行业的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四川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有:
  (一)协助四川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二)研究行业理论和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调查、整理本省拍卖行业的基础资料,为本会开展工作和四川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指导拍卖工作提供依据;
  (三)提出有关本省拍卖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参与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审核设立拍卖企业提出建议意见。
  (四)制订适合本省情况的行规、会约,促进各拍卖企业的规范管理和经营;
  (五)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协调解决行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制订本省的行业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编辑出版内部行业刊物,举办专业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七)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种类型的信息和业务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八)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扩大与省外及国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并接受委托组织对外考察和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
  (九)接受四川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接纳的会员必须是本省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和个人会员及其他合法法人。
  第八条 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在拍卖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本会的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并得到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会员大会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业务培训和其他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享有监督权、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并得到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研究其他重大事项;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省拍卖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为四年,无特殊情况,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四川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暂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拍卖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四川省民政厅和四川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四川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原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0年5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