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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12/30 6:02:26  来源: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  编辑:

川商审批〔2019〕85号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

按照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30号,待正式印发)相关要求,结合商务部《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为推进商务系统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

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30 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化商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现就本“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涉及商务审批服务事项的相关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全省商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转变商务主管部门职能和简政放权的力度,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自今年12月1日起,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认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认真落实商务系统8个改革事项的对应改革举措,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自贸试验区涉企商务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效能。自贸试验区商务部门服务群众的水平和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明显提升,民众对商务审批服务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

三、改革举措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举措: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止,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中不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不再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数据。协调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加强与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等部门的协调,加快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等数据的对接联通和共享利用,让数据“跑路”代替企业“跑腿”,确保新旧管理制度平稳衔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按照商务部与国家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加强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成都海关沟通衔接,落实工作安排和信息共享。鉴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我省(含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现了属地化管理,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内的企业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不再需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我厅将指导自贸试验区落地区域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企业登记信息;(2)加强对登记注册企业的信用监管,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下联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完善经营主体信用记录;(3)指导发挥各商协会的作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二)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1.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2.具体改革举措:根据2018年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8〕43号)要求,“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本次改革方式变为“实行告知承诺”。根据省政府令第330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已下放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实施我厅将指导自贸试验区各落地区域政府在此前减时限(由10个工作日改为7个工作日)的基础上,继续推行减材料。申请人办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不再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和简历,商务主管部门在发证前不再对“对申请从事拍卖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场所、拟聘任拍卖师和相应管理制度等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改为实行告知承诺。自贸试验区落地区域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区域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实行告知承诺”许可后的监管规则和违法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提供《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参考样本见附件)。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提交《告知承诺书》并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作出同意办理许可的决定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拍卖业务经营;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将企业承诺内容通过“双公示”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商务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对前者不得给予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或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实行差异化信用监管等歧视性待遇;(3)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统一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依法进行公示;(4)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三)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初审。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自2019年11月6日起,不再要求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内的企业提供由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可提供经电子税务信息系统查询的纳税记录。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协助商务部指导和监督检查属地单位实施援外项目;(2)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3)及时上报援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内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商务部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内的企业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的,省级商务部门不再将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作为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体系建设;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自贸试验区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三是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五)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初审。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将通过商务部网站和四川政务服务网公开《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明确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并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探索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行业监管体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严重违法违规企业。

(六)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可向住所地所属的成都市或泸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充材料不计入审批时间。成都市或泸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公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服务指南》,明确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并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年审事项监督检查;(3)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抽查;(4)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七)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配合商务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掌握使用资格期间的经营行为信息,及时向商务部报送相关情况;(2)加强信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八)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配合商务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体系建设;(2)加强信用监管,配合将供港澳活畜禽企业经营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贸试验区落地区域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压实责任分工,抓好试点工作落地落实,确保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积极稳步推进

(二)加强政务信息归集共享。凡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涉企商务审批服务事项的承办单位应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收取由市场监管部门精准及时推送的有关企业的注册或变更登记信息,在依法办理相关商务许可事项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等信息推送至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省大数据中心开展技术对接,做好政务信息归集共享技术保障工作,与省政务共享平台建立、畅通数据双向交换通道,打通省、市、县三级信息壁垒,保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政务数据的上下贯通、横向联通。

(三)狠抓落实加强跟踪。涉企商务审批服务事项的承办单位要及时依据具体改革举措,修订改革事项办事指南并对外公布。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中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省政府已经出台的“互联网+监管”相关要求执行。要认真做好全覆盖试点改革的政策宣传、解读,不断提升办事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建立健全改革事项数据统计机制,自贸试验区落地区域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9日前将涉改事项相关统计数据报送我厅由我厅汇总后按相关要求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自贸试验区落地区域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我厅报告。

 

附件:“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年〕第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我单位就“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二)《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二、法定条件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1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业发展规划。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 .股东会决议;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公司章程原件或加盖工商档案专用章的复印件;

5 .拍卖业务规则;

6 .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该拍卖师必须转注到新设立的拍卖企业);

7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四、“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规则

1.对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2.企业承诺内容将通过审批机关公众网“双公示”板块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审批机关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3.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对前者不得给予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或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实行差异化信用监管等歧视性待遇;

4.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统一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依法进行公示;

5.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审批机关:(印章)

                    20XX年   月   日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现就办理该申请事项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拍卖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场所、拟聘任拍卖师和相应管理制度等要求)

四、提交申请时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承诺将于领证后(   )日内具备,企业在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五、在行政机关检查中达不到相应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